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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
放羊老汉坠井身亡,法官调解暖人心
作者:王全茂  发布时间:2025-01-23 20:01: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县人民法院涌宝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使原、被告双方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30日死者李某到涌宝岔河水库库区放羊,因工程停工多年,某公司所施工的输水窨井周边围栏网风化,导致羊群跳入窨井坑中被困,死者李某为救助羊群不慎掉入窨井死亡。事发后在涌宝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被告某公司支付30000元丧葬费给原告(系死者李某家属)。后因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向本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本次纠纷涉及人员死亡,死者家属在精神上遭受的打击需要得到抚慰和慰藉,案件需要尽快妥善处理。涌宝法庭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在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赶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追根溯源,找准原被告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并适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本案中死者李某的死因归于意外事件,因建设工程已停工多年,被告已在窨井周围修建了防护栏,自身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李某在救羊的过程中由于不慎踩空坠落窨井才导致其死亡。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而本案中被告某公司窨井周围的防护栏因多年停工而风化损坏,导致羊群误入窨井坑内本身就存在过错,死者李某进入窨井坑救羊的行为虽也存在过错,但被告仍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在听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法官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告知双方当事人:施工的窨井作为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法律设置了对窨井管理者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证据运用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本案中死者李某自身疏忽大意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身也应承担部分损失。经过法庭干警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为双方分析利弊,既讲法理、也讲情理,在“情”与“理”上做细文章,后双方当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细心观察周边环境和路况,主动避让潜在危险,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责任编辑:陆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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