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
作者:周春湖 发布时间:2024-11-21 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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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常某向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支付20400元抚养费。
2016年3月4日,常某与杨某在云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常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2019年开始,杨某长期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2024年9月,常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人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初步了解案情,并尝试化解纠纷。 “他不让我看小孩,我凭什么给他抚养费?”杨某气愤不已,称离婚后常某一直阻碍自己探视孩子。 “她好几年没给抚养费了,凭什么看孩子?”常某的语气同样带着强烈的埋怨与气愤。 双方各执一词,对此,执行人员耐心释法说理:“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即使你们离了婚,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无法斩断,离婚并不能免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能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理清办案思路后,执行人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摆正思想,经过持续沟通,执行人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感情是一致的,于是尝试“以情解纷”。在随后的沟通过程中,执行人员引导常某与杨某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让常某理解杨某对孩子的思念,让杨某理解常某独自抚养孩子的不易,也让双方更加重视孩子的成长和未来。 “抚养费我马上付过去,不管他让不让我看孩子我都付,我不想苦了我的孩子。”杨某的语气中不再是气愤,而是夹杂着一丝委屈与真情。执行人员将杨某的处理意见转告常某后,常某也释怀到:“以前也是我狭隘了,她探视孩子是应该的,以后我不会妨碍,孩子健康成长比什么都重要。” 一周后,执行人员再次拨通杨某的电话,杨某提起此事不再气愤或难过,取而代之的是与孩子重逢后的幸福与喜悦。离婚虽可以终结夫妻关系,但斩不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面对抚养解纷案件,应充分兼顾“温度”与“力度”,唤醒亲情、化解矛盾,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