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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非法制造枪支,云县一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4-10-30 20:49:41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为自用而制造枪支最终落入“法网”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杨某先后购买射钉器、钢管等配件,并准备好木质枪柄,在家中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将以上配件进行组装,非法制造了1支射钉枪,后将枪支藏匿家中。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自制枪支1支,射钉弹69发。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将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69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险性,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将其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管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惩处。在此,特别呼吁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到非法枪支的严重危害,切勿因一时冲动或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陆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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