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民法典小课堂: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作者:彭冰倩 发布时间:2024-09-05 1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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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生产道路位于被告户房屋旁,与被告户入户道路及院场边相邻,该道路是原告等农户通往自家承包地的生产道路。某日,原告雇人用三轮车拉粪到其户承包地,途经此处时,因坡度较陡,原告遂用锄头捞平,被告遂予以阻止,双方因此发生扭打。之后,被告向派出所报警。被告因伤在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514.95元。后经司法所、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人员主持调解,原、被告共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曾多次阻碍其生产通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0350元,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通行原告用于合法生产的农村公路(被告家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50元。另查明,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按协议约定及现场定点位置清理了障碍物,现该生产道路处于畅通状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涉案道路是原告等农户唯一的生产道路,现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及现场定点位置恢复了该生产道路通行,其应当继续保持该生产道路正常通行状态,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通行。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对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赔偿损失10350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该户房屋旁原告等农户途径的生产道路继续按调解协议定点位置保持正常通行状态,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通行; 邻里通行是一种常见的相邻关系,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条件,如果通行权被侵害,那么正常的生活秩序便会被打乱。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共道路损害他人的通行权。民法典提倡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以人为本,循法而治,民法典与我们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