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罗某通过网络平台与A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借款9000元。A银行提供借款后,被告仅偿还第一期本息,后逃避还款。原告B公司经债权转让取得对被告罗某的债权,经多次联系,被告仍然拖欠,且频繁更换手机号、拒接原告和工作人员的电话,原告遂提起诉讼。
收案后,法庭第一时间联系被告,由于被告一直频繁更换手机号码一直无法联系,村委会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经法庭通过其同村好友拨打电话后才取得联系。被告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家里只有一个劳动力,一时难以偿还借款,要求时间上给予顺延。”原告称:“利息可以减让,要求一次性还清。”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庭进一步劝说原告,经过数次“软磨硬泡”,原告终于同意被告偿还借款本息9000元,分9期偿还,被告同意负担诉讼费。
经征求意见,双方均同意诉前视频调解,考虑到被告白天忙于工作且工作场所无法拨打电话,法庭遂将调解时间安排在夜间。
调解结束后,被告感谢法庭工作人员:“感谢你们为我们考虑,晚上八九点还帮我们处理纠纷,辛苦你们了。”法庭工作人员回道:“司法便民是我们应该做的,希望你以后恪守诚信,再有借贷行为,一定按时还款。”
3处理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罗某偿还原告B公司借款本息9000元,自2024年7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不低于1000元,至2025年3月28日前全部还。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广大群众应注意,诚实守信是原则,偿还借款不逾期,按时履约守诚信。
纠正消费观,还款应准时。一味逃避还款并非解决办法,积极协商处理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