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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互殴?不!这是正当防卫
作者:周首亚  发布时间:2024-07-03 18:0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县人民法院大寨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不和稀泥,不搞中庸,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性质,依法以正当防卫对案件作出裁判,坚决向“谁受伤谁有理”亮出红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了人民群众朴素正义感,倡导了社会和谐风尚。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二人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被告曾在快手平台发布音视频,原告认为被告是在辱骂她,心存怨气。2023年12月9日,正值云县大寨镇箐门口街天,被告与村民赶街回家途中,原告看见后冲上前拉扯被告,并扇被告耳光。被告进行回击,双方进行扭打,其后在两村民劝解下停手。因在冲突中受伤,原告随后到云县敬康医院和云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中节骨折,住院康复后出院。经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首先殴打被告,其故意过错并挑起争端在先,虽然以之前对方有辱骂自己为由,且不论辱骂行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这都不是侵害他人的合法事由。被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免于受伤而采取的予以反击行为,这是普通人在此情境下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的可能反应,具有防卫性质。法律设立的本意,应当是让不法行为不敢动手,而并非是让不法行为发生时不敢还手,一旦还击则认定为互殴,则承担相应责任,这明显与立法本意不符,与社会普遍认知相悖。故本案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正当防卫的情形,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界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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