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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容留他人吸毒行不行?"刑"!
  发布时间:2024-06-21 18:24:0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陈某和卫某、魏某相互邀约凑钱购买毒品麻黄素(甲基苯丙胺)吸食,由卫某、魏某去购买毒品麻黄素7颗,陈某在家制作吸毒工具,后三人一起在陈某的卧室进行吸食。民警在警务站执勤时,在一辆班车上查获上述三名吸毒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嫌疑,随将该情况反馈至禁毒大队,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涉毒犯罪不仅伤害自己、祸及家庭,还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在这里,法官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仅不能自己吸食毒品,更不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我院将坚决打击涉毒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审核:杨臣瑞

        撰文:施岩

         编辑:王界芬


 
责任编辑:王界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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