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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网络贷款须谨慎,一“拖”了之不可取
作者:周春湖  发布时间:2024-05-27 19:2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县人民法院涌宝法庭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这一纠纷因被告申请网络贷款后逾期还款所引发,经耐心调解,得以妥善处理。


案情回顾


被告唐某与原告某网贷公司签署《借款协议》,贷款16100元。起初被告正常还款,但最后三期,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久拖未还,且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拉黑原告工作人员,以逃避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6033.37元、利息148.82元,支付违约金10765.72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庭尝试联系被告,拨打其电话却显示空号。法庭向村干部询问被告联系方式,村干部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进一步询问,得知被告母亲仍在家中。被告母亲向法庭告知被告联系方式,法庭终于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称:“本金和利息可以还,但违约金10765.72元不合理,明显是高利贷,他们硬要这么多,我一分钱都不还。”法庭又与原告联系,原告称:“不可能不要违约金,最多进行一定让步。”法庭初步听取双方意见后,重点对原告进行劝说,向其释明违约金数额过高,且如果调解结案,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经过数日“软磨硬泡”,原告同意被告仅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同意负担诉讼费。


处理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某偿还原告某网贷公司借款本息共计6182.19元,于2024年5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官提醒


网贷要小心,违约代价大。广大群众应警惕,不随意申请网贷,贷款后及时还款,避免陷入高额违约金陷阱。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借款人将面临冻结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

纠正消费观,逾期不逃避。特别提醒年轻人,适度消费不超前,逾期还款不逃避。一味逃避还款并非解决办法,积极协商处理才能规避风险。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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