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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克制贪欲,杜绝因小失大
作者:施岩  发布时间:2024-04-16 19:20:0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8日、12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帮陌生人收款人民币136781元,后李某配合对方将以上资金转移。经核实,以上资金涉及王某被诈骗资金人民币30000元、黄某被诈骗资金21043元、章某被诈骗资金9224元、杜某被诈骗资金11000元。事后,被告人李某获取“好处费”273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并有值班律师在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扣押在案违法所得273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在很多犯罪中,犯罪分子为了顺利洗钱,常常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寻找“下家”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大家应当警惕犯罪陷阱,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对方是否告知你资金来源,都不要轻易外借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更不要贪图所谓的“好处费”。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锒铛入狱,实在是因小失大!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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