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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提供劳务者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11 19:20:00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发生在农村建房、装修等作业中。提供劳务一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接受劳务一方亦是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较弱。


基本案情

  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工地务工期间从脚手架摔下,导致双脚受伤住院治疗,在当地司法所见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3万元,后被告逾期一直未支付剩余2万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劳务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协议,应当依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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