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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亲上加亲 婚姻难成
作者:王天杰  发布时间:2024-03-29 17:06: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近日,云县人民法院涌宝中心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审判员了解到双方的母亲为同胞姐妹,原被告为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经本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法官提醒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但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仍存在这种现象,当地群众受传统陋习影响,认为这是亲上加亲,然而不知近亲结婚乃法律禁止,并且会使后代中的遗传病及先天畸形发生率增高,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和影响。

 

        法律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

  一、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不能结婚;

  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三、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四、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五、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六、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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