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风险告知
【普法强基在行动】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发布时间:2024-02-22 19:02:00 打印 字号: | |

支付彩礼的基础是爱情,目的是婚姻,当婚约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后双方及父母共同协商同意结婚,原告支付被告恋爱期间的款项、彩礼钱、订婚红包、买戒指钱、办婚宴钱合计31050元;婚宴后第二天被告就独自回娘家,再不想与原告居住也不想与原告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原告要求被告与其回家居住未果,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等款项双方也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而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是属于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原告的直接目的是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后被告不与原告结婚,原告想和被告结婚的目的彻底落空,预期婚约没有实现,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即原告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共计3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


    彩礼是民间习俗,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违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违法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给付彩礼的主要标准,一是看当事人意愿,彩礼属于自愿馈赠,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迫行为;二是依习俗认定,彩礼本质是婚约习俗,民众一般会遵从和认可,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缺乏认同感。当彩礼成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时,被迫给付财物一方有证据(如微信、短信、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财物是对方借婚姻索取的,该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责任编辑:严丽通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云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