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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恶果将会终生如影随形
  发布时间:2024-01-17 18:06:00 打印 字号: | |
广大职场人具备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努力拼搏意识固然重要,但严守干净做人、守法做事的职业底线才是行稳致远的最终保障!切莫将职务侵占包装为“变相福利”“避税收入”等,钻财务空子贪图小利,否则终将越陷越深,踏入犯罪的深渊。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申某原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申某在担任某品牌手机专卖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陆续将店内日常销售手机货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己有,供个人消费使用。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申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申某退赔某科技公司货款人民币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公司管理层要时刻加强监督和流程管理,完善内部纪律制度,定时自查财务制度漏洞,及时清查交易往来账目等,防止财务管理失控。如发现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请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并及时报警。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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