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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做中介人,需要注意什么呢?
  发布时间:2024-01-15 19:2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帮人做中介收取中介费所引发的纠纷,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被告林某欲转让其经营的洗碗厂,原告华某作为中介人帮助受让方与被告协商成交转让价为21万元, 被告林某向原告华某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中介费1万元,后洗碗厂的受让方向被告林某支付了转让款21万元,被告未照约定支付原告华某中介费,原告华某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华某向被告林某提供买卖洗碗厂的交易信息,并最终促成交易,已履行中介义务,被告林某应按约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原告华某要求被告林某支付中介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华某中介费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法官提醒





当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也应快速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要引起注意的是作为中介人一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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