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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0:00 打印 字号: | |

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着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随意收集、非法获取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不仅严重侵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也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近日,被告人铁某在乡镇自己开的通讯店内做移动公司的代理为客户办理手机卡、话费充值等业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以每条3至15元不等的价值提供给他人使用进行牟利,共计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铁某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退缴了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铁某在提供移动通信服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进行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铁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云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广大群众要时刻提高警惕,对可疑的链接、电话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均要保持警觉,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等敏感个人信息,收到快递后要及时处理个人信息部分,做好防范措施。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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