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一个光荣的职业,是一个英雄的群体,他们维护正义、守护和平,为人们所敬仰。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警察”光环,骗取他人信任,实施骗财犯罪行为。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秦某冒充民警以掌握被害人石某犯罪证据,但是情节较轻,因属于机密不能向被害人透露更多内容,只需要缴纳办理费为由分3次向被害人石某索要人民币9000元,后来被害人石某突然感觉自己被骗了,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9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接听陌生人的电话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不管陌生电话说什么都要立即查证事实,不要轻易受骗上当。
如果发现已经被骗,切记及时、全面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