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借贷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保证人成了“背锅侠”替借款人代偿债务。那么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该如何维权呢?一起来看下面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被告向信用社申请贷款50万元,请原告帮忙提供担保,原告遂用自有房屋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提供的抵押物银行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代被告归还信用社贷款50万元,随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本院审理查明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抵押,为被告归还了银行贷款50万元,原告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归还原告代被告偿还信用社的借款5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提醒
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以及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合理评估自身的担保承受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在替他人承担责任后,一定要及时行使追偿权,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