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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民间借贷:借别人钱不想还故意不来应诉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2023-12-25 18:31:00 打印 字号: | |

当我们遇到困难受到别人的倾囊相助应该终生感恩,绝对不能把恩人冤成仇。


基本案情

被告甲某与原告乙某为朋友关系, 2023年5月7日甲某以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乙某借款8万元,甲某向乙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某逾期未偿还,乙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原告乙某诉请甲某归还借款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甲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乙某借款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提醒

诉讼中,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不参加诉讼就能拖延审理,逃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法经过法庭调查、法定辩论后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载明的内容。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不参加庭审,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之后对未出庭的被告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查明有钱故意不想还,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态度恶劣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因此当事人一旦接到法院的传票,要积极应诉,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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