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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禁止非法采矿,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爱护生命、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3-11-24 17:33:00 打印 字号: | |

非法采矿会诱发多种诸如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坍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危害极大的地质灾害,对我们的人身安全有突发危险性极高的严重侵害。

禁止非法采矿,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爱护生命、人人有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在没有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3年分三次分别于1月、4月、8月在云县某同一河段用装载机、工程车非法采砂,前两次被云县水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长期拖延不缴纳。8月这次在运输途中被当场查获,于22日主动到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白某无采砂许可证在河道内采砂,被云县水务局两次罚款后再次非法采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白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白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储量稀少,属于非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且绝对禁止用任何非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从而牟取暴利。非法采矿行为,对自然资源造成严重不可逆的侵害,是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严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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