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非法收集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云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县警务站对被告人胡某乘坐的网约车进行检查时,从车后备箱胡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他人名下信用卡 58 张。经查,从包内查获的信用卡均属被告人胡某非法持有,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前从事“养卡”收取手续费的非法经营活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法官提醒
信用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诸多个人信息,如果出于某些目的,出借或者出售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一方面有可能被他人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