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县人民法院大寨中心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KTV的侵权案件。
临沧市云县某KTV注册于2022年1月26日,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2023年1月29日23时,刘某(死者)邀约张某等七名未满十八周岁好友,一同前往此处唱歌。歌厅未核实众人年龄,为众人提供了999号包房,期间应要求提供了啤酒、小吃等商品,刘某通过微信支付费用后便与好友在包房内唱歌饮酒娱乐,直至次日凌晨6:30左右,刘某驾驶无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离开KTV,6:48分许,行至大朝山对外公路路段时,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冲入道路西侧排水沟,刘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尸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35MG/100ML,系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头颈部损伤并呼吸衰竭死亡。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刘某出生于2005年11月18日出生(殁年17周岁零2月),事故发生前,刘某已经辍学,外出打工。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由此可见,KTV对刘某等未成年人身份未予审核,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供酒精饮料,违规营业至凌晨六点后,存在过错。因刘某本人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KTV承担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沧市云县某KTV赔偿原告(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43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被告临沧市云县某KTV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发展的后备力量,是家庭的稳定和延续,教育好未成年人,使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爱护好保护好未成年人,是社会、学校、家庭责无旁贷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希望通过本案,包括原被告的所有人,汲取令人痛心的教训,切实承担起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净化对未成年人健康不利的环境,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