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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分手后男子居然投毒报复
  发布时间:2023-10-26 18:14:23 打印 字号: | |

      恋爱自愿,分手自由,这道理人人都知,但总有人看不透,最终因爱生恨走向极端。近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分手而报复性往对方饮用水中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小田与被害人肖肖系情侣关系,因感情不和两人分手,小田想挽回两人关系多次请求复合被拒,小田因爱生恨谋生了报复的念头,很快便开始了报复行动,他带上了一瓶敌草快、一瓶丁草胺,驾车从家中出发,于次日凌晨到达肖肖家门口,随后他乘着夜色潜行到肖肖家正房侧面的饮用水池处,投放了一盖敌草快和三盖丁草胺,后驾车逃离现场。清晨肖肖接水饮用时发现水的颜色和气味与往常不同,她心下一惊,回想起小田那些报复性话语,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经鉴定,从肖肖家饮水池提取出的淡绿色水中检测出了丁草胺、百草枯两种农药成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田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小田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官提醒:

被告人小田因分手后心生怨恨,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的极端方法来报复前女友,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他也因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构成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平时遇事要冷静对待,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办法,绝对不可失去理智以身试法,如果触犯了法律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苏贵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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