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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好聚不好散?恶意诋毁前任,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11-01 16:07:07 打印 字号: | |

      恋爱本是你情我愿,分手也应好聚好散,但若因感情问题通过网络平台不断骚扰、辱骂对方,导致对方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小花、被告小明曾系恋人,因小明品行恶劣、多次酗酒闹事、殴打小花,且自怒自残,小花对这段感情无望,遂向小明提出分手。分手后,小明便对小花发了长达一个月的威胁、辱骂短信。此外,小明还在短视频平台上违法公开小花的身份证,并将小花及其家人的照片、视频等配上有悖其宗教信仰的音乐、书签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导致小花受到同村村民的抵触、责备,小花的家人也因小明的种种侵权行为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而生病住院,遂向我院对小明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与原告的情感纠纷,在网络公开平台中随意发布关于原告以及有悖于原告宗教信仰的视频,其发布的不实视频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照片及其身份证信息通过网络公开,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明立即停止在网络公开平台发布有关原告小花的视频。

 二、被告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抖音平台上发表《道歉信》,向原告小花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存在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如拒不赔礼道歉,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费用由被告小明负担。


      三、被告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及其家人均处于“社会性死亡”的状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散播不实言论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信仰,不符合社会常理也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网上“冲浪”时,都应当谨言慎行,使用文明语言沟通交流,时刻遵守道德规范,不突破法律底线,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责任编辑:苏贵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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