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风险告知
【普法强基在行动】枪爆物品危害大,莫拿非法持枪不当犯罪
作者:武天艳  发布时间:2023-09-25 18:55:2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知道同村的甲(已死亡)会制造射钉枪,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便将一个射钉器拿给甲,叫他帮自己造一支射钉枪。经鉴定,涉案枪支为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2020年,云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下发的涉枪线索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到案接受调查,张某主动交代并提交了该射钉枪。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8枚予以没收,由云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枪支、弹药等器械管理不当,容易对人身健康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国家法律严令禁止违法制造、持有、运输、买卖、出租、出借枪支等行为。在这,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枪支持有使用,要依法依规取得行政许可,把握住爱好与违法的尺度,切莫逾越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陆天佑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云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