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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网恋女友竟是我的姑姑
  发布时间:2023-09-20 17:31:58 打印 字号: | |
我姑姑给我介绍了个女朋友,虽然全程没有打过视频,也没有见过面,只和我说过头像是她本人,我觉得长辈介绍的肯定靠谱,就抱着结婚的目的跟‘她’交往,所以‘她’要什么我都会给...


期云县一女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假扮侄子女友,骗取大额钱财获刑。


      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施某某的侄子,施某某以帮王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利用其他女子的头像把自己的微信号推荐给王某某,并假冒其他女子和王某某谈恋爱聊天。被告人施某某先后以父母生病、更换手机、等理由骗取了王某某人民币 63168.34 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屏幕相隔,网线相系,真假虚实难辨清。在信息化时代,假借网恋型诈骗是一类无孔不入,具有高度迷惑性与严重危害性的典型犯罪,青年男女正是该类诈骗犯罪的“高危”潜在被害人群。被害人在陷入“情网”后往往不能自拔,更容易“为情所困”而丧失了基本的判断与控制能力,最终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在通过信息网络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广大公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与清醒,保护自身信息与财产安全,绝不可轻信身份难辨的陌生人,更不可轻易动心向其转账汇款。一旦怀疑对方在实施诈骗行为,不论对方以何种甜言蜜语或是海誓山盟继续诱骗,都要立刻停止交谈、绝不转账并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苏贵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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