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施某某的侄子,施某某以帮王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利用其他女子的头像把自己的微信号推荐给王某某,并假冒其他女子和王某某谈恋爱聊天。被告人施某某先后以父母生病、更换手机、等理由骗取了王某某人民币 63168.34 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