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平台为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不少赌徒却利用网络之便在线上开设赌场。近日,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群销售“字花”开设赌场案。
案情回顾:
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李某某通过建立微信好友群进行网络赌博。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利用微信群以“字花”方式开设线上赌场的犯罪行为。群内参赌人员根据李某某发布的谜题购买36种金额不等的动物,并将赌资私发给李某某,李某某从中抽头获得8%-12%不等的提成后再向上家转发赌资。该案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自立案以来,共查处戴某等26名参赌人员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购买“字花”赌资163000.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涉案违法款25000元。
判决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移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其危害程度不言而喻,不少人因心存侥幸而深陷网赌泥潭,最终落得负债累累、锒铛入狱。在此云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不管赌博形式如何变化远离才是唯一真理,“十赌九输,不赌为赢”,赌博不仅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破坏家庭稳定,而且损害社会诚信,扰乱社会秩序,切勿等到深陷其中才知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