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不是天堂,国门不可侵犯,进出国门务必走合法通道,偷越是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并依法对被告人辉某某等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莫某某在“抖音”上看到一个缅甸高薪招工的视频后,深受诱惑,主动与对方联系要去缅甸务工。随后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告知裴某甲、裴某乙缅甸务工的事情,二人均被高薪且轻松的工作吸引,随后三人相互邀约从广西南宁到达昆明,并在偷渡组织者的安排下乘车到达临沧市某酒店门口等待与运送司机接头,接头暗号为“顺风顺水”。
与此同时,被告人辉某某为赚取高额运费,驾驶车辆来到接头酒店门口,与正在等候的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对接暗号,对上暗号后将三人接上车,后又接了另一名偷渡人员冉某(另案处理)。辉某某拉运着四名偷渡人员从临沧出发,途经双江县、耿马县等地,沿途绕关避卡,躲避检查。最终一行人到达沧源县勐来村养老院旁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辉某某、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辉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侵害了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
被告人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不管是自己偷越还是帮助他人偷越都将构成犯罪。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因此,广大公民应提高国家安全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做到“不参与、不隐瞒、不纵容”,自觉抵制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边境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