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是最无辜的,无论谁抚养,都应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基本案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提醒:
父母离婚会导致孩子安全感缺失,父母双方应注意到孩子精神上的需求,多陪伴孩子,多和孩子聊天,了解孩子的想法。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应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更不能将孩子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要让孩子能感受到,即使父母不在一起了,仍然爱着他们,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身心伤害。当孩子不愿和一方生活时,也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由父母双方协商或者来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来确定抚养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