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喝酒,这本是一件非常愉悦的事情。不曾想,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之后却因口角之争大打出手,造成他人受伤,“醉”上加罪。近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案情回顾 :
2022年9月18日,爱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瓦窑坝某酒店有四五人打架斗殴。接警后,民警立即带队赶到事发现场。经依法侦查查明:2022年9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和熊某某几人邀约一起到某足疗店喝酒,潘某某因醉酒和熊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潘某某和熊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熊某某倒地受伤,半小时后,潘某某再次返回熊某某处对躺在地上的熊某某进行殴打,后熊某某被送至云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判决结果:
经法庭调解,被告人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当庭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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