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调解,妥善处理了一起取水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与文某系同村村民。文某的田地在李某上游,1955年,经村社批准,文某在自家承包地上建蓄水池,将流经自家承包地的水源截断自用,这一举动严重影响了下游李某的用水,矛盾由此产生。1999年,经村公所调解,文某拆除了拦水坝。2022年,文某在自家承包地内用挖掘机拦坝,将灌溉水源围堵改道,放入自建蓄水供自己使用,水源无法流至下游,严重影响下游李某的农田灌溉,两家争吵不断。2022年6月,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共同达成以下协议:1.小岭岗箐水可用于水田灌溉,不得围堵用于他用;2.小岭岗田中挖出水源文某可以自行管理使用;3.田边箐水不能放入水塘中,影响下游使用,雨季水源充足可以使用水管引入,但不能放入水塘中。后文某未按协议履行,仍然拦截水源自用,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依旧未果,李某遂将文某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接到案件后,云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前调解,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并未能成功,随后排期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官调解,李某与文某冰释前嫌,文某同意李某从其承包田的蓄水池引水用于灌溉农田。双方均能正常取水灌溉农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意义
水源是农业生产的命脉,尤其是在缺水的山区,水源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收成,严重缺水还会导致田地无法正常耕种。而农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源之一,田地的产出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存质量。因此,村民们在使用水资源的时候,要本着合理利用的原则,不能因一己之私,损害他人的用水权。邻里相处重在体谅,贵在和睦,邻里友好互助,和谐相处,才能构建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