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懈执行终有果 一面锦旗表谢意
作者:钟千悦 发布时间:2023-03-16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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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沈某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及追索欠款纠纷一案,经云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判决后,被执行人沈某某上诉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某某应支付刘某18021.54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商业流动资金利率计息,从1993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1997年申请执行人刘某向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执行局干警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在与申请执行人保持紧密沟通的同时,执行局干警与申请执行人一直合力调查着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至2023年2月15日,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刘某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在办案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后,释明了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无论经过多少年,终将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被执行人认识到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后果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及利息。至此,终结本次执行27年的案件经过恢复执行顺利执行到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日后该案不会再进入执行程序,也不是让其成为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的“救命稻草”,只要涉案款项未执行到位前,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锦旗虽轻,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由衷感谢;词句无华,却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执行工作是实现案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时隔27年的案件能够顺利执结,是执行干警实干笃行的生动写照,更是彰显了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新受理执行案件的同时,不忘旧案,时刻将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放在首位的重要体现。云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理念,牢记初心,不辱使命,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努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用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真正撑起群众的“司法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