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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首起因失火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作者:钟千悦  发布时间:2022-12-22 19:09:38 打印 字号: | |
12月21日,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因失火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云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参与诉讼。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委组织部及工商联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到庭旁听并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案件回顾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相关规定,于2021年4月16日在未做好防火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在云县忙怀乡丙茂村委会大平掌组烧地火,在未确保地火完全熄灭、风势较大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火势蔓延,防护林、省级公益林、其他灌木林被烧,造成过火面积及灾情损失较大的严重后果。


12月21日上午,云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个部分进行。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案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失火犯罪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年期限内按照《云县忙怀乡丙茂村委会大水平组植被恢复规划设计意见书》补植复绿,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则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6256元。


典型意义


深冬季节,天干物燥,正是森林火灾高发时期。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对自己的失火行为追悔莫及,可尽管懊恼后悔,也难逃过错追责。该案再次警醒群众严禁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一旦失火烧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我们温馨提醒大家: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燃”! 


普法小课堂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00:58



 

责任编辑:陆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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