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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曲靖法院巧用“活封”解“死扣”
发布时间:2022-11-02 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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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财产保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审判实务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之一。
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审慎选择保全措施,既能保护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将财产保全对涉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是每一个法官践行“良法善治”的必修课
。
今天
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个
曲靖法官巧用“活封”解“死扣”
灵活保全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封门堵路”谓之“维权”?
陆良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陆良县某磷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均系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
2021年11月8日,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其公司100%股权、固定资产、库存原材料作价1.4亿余元转让给甲公司。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交割日已过,甲乙两家公司就权利义务应否交割、生产经营权应否移交等问题发生争执。无奈,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诉至陆良县人民法院,请求办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移交公司生产经营权;赔偿损失3300万元等。
涉诉期间,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在先,为减少日均100万元左右净利润的损失,于是将收到的价款扣除600万元违约金后如数退还给了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自行继续生产。
甲公司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于2022年3月10日组织十余辆车、四十余人将乙公司大门堵得严严实实,以“封门堵路”方式“维权”,导致双方无法有效沟通,数度发生激烈争执。
了解到甲公司所谓“维权”之举是顾虑赢了官司而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主审法官便积极引导甲公司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正确维权。
保全实施及结果
“善”变保全措施,助企纾困引“活水”
甲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查封乙公司厂房及设备的申请,办案法官根据《曲靖法院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实施办法》,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进行评估,发现根据乙公司产能、产量及黄磷产品市场行情,确实利润日均百万。如果简单粗暴地“硬查封”,虽能达到甲公司申请保全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会让乙公司遭受巨大的停产损失,效果无异于“涸泽而渔”,甚至可能造成乙公司停产后要素市场流失、资金链断裂、丧失偿债能力的“双输”局面。
权衡再三,法官建议对生产设备采取“活封”的方式“放水养鱼”,既可以实现保全目的,又可以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对乙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使乙公司继续生产盈利,盘活企业资金,为甲公司的胜诉权益实现增添砝码。
甲公司欣然接受法官的建议,重新向受案法院递交了保全申请,并以自己公司账户内46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法院裁定对乙公司的库存原材料实施了查封。
次日,乙公司认为法院保全其原材料后虽不影响其机器运转,但其另购原材料无形中也增加了生产成本,于是提出愿以自己公司46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库存原材料的查封。
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之规定,遂变更保全措施,冻结了乙公司用以担保的4600万元存款后解除了对乙公司库存原材料的查封,使得乙公司能够在涉诉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确保诉讼案件顺利推进。
案例意义
对“龙头”企业注重“谦抑保全”
谦抑保全绝不是因涉诉企业是重点龙头企业而厚此薄彼,也不是为保全松绑,更绝非降低保全力度,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必须符合目的的实现,避免“头疼医脚”“适得其反”,当多种手段都可以达到相同目的时,应当采用对基本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如优先查封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厂房,对机器设备采用动态查封。
对正常运营企业注重“善意保全”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合理运用保全措施,避免对涉诉企业财产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社保机构开设的社保基金账户等财产实行保全豁免。对承担缴税、支付水电费、发放工资等功能的基本资金账户,直接关乎企业的正常经营,尤其要慎重冻结。
对“潜力”企业注重“审慎保全”
对即将并购重组、上市等符合产业发展前景、转型升级可能性大的涉诉企业,严把保全“入口”关,加大保全审查力度,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申请人合法、合理地行使财产保全权利,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而影响被保全企业的发展前景,掣肘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对陷入“两链”风险企业注重“衡平保全”
为有效化解涉诉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部分受困企业在抵押财产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暂时解除财产保全来进行转贷融资。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综合评判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帮助被保全人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不良率。
对“僵尸”企业“大力保全”
对确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无挽救希望的企业,要加大保全力度,切实有效查封、保管财产,防止企业资产被哄抢、进一步流失。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靖市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杨永嘉 邓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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