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市域治理
近日,在探索诉源治理改革试点的云县幸福镇,我院依托调解中心与县综治维稳中心的常态化联动,主动延伸服务触角,将幸福镇综治中心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赡养纠纷案件,进行现场审查并当日进行司法确认。该案中,申请司法确认的是一位年近80的老人及她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外嫁的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嫁到丈夫家且没有从父母那里分到土地,所以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两个儿子认为父母的土地只留给了老人的小儿子,所以自己也没有赡养义务;小儿子认为老人平日喜欢斤斤计较,日积月累矛盾颇深,且自身家境不好,无力赡养老人。了解案情后,云县人民法院法官给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解释了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实,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这些义务并不会因子女外嫁或未分到老人的田地和无力赡养等原因而免除。其次,赡养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都应将这个美德发扬光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更应将这些美德代代相传。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老人的四个儿子低下了头,默不作声。
此次“现场审查,当日确认”的模式,一方面让群众“零成本”实现案结事了,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只跑一地、只进一门”;另一方面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矛盾不上交,问题不出镇。
在今后的工作中,云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同时协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各项重点工作,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格局,准确把握矛盾纠纷化解新形势的要求,在社会治理中走出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