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发贵诉云县涌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规划行政处罚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何发贵拟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因认为与其宅基地相毗邻的杨开武建盖石棉瓦简易房违法且影响其建房,于2016年2月向云县涌宝镇人民政府举报杨开武违法建设,要求镇政府予以查处。2016年3月31日,涌宝镇村镇规划中心及涌宝镇糯洒村委会向杨开武送达了停工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接受调查。之后镇政府未作进一步处理。何发贵遂于2016年9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开武违法建盖的石棉瓦简易房。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镇政府接到何发贵的举报后,既未受理亦未告知是否立案,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里,仅送达停工通知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合法、合理事由,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何发贵举报杨开武违法建设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是城乡统筹、有序、科学建设的保障,执法不到位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功能的发挥。本案中,行政机关在较长时间里未继续作出处理,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具有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积极意义。因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和决定是行政机关职权范畴事项,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进行判断,法院未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而是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对同类案件也具有示范意义。
此案例于2017年被选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云南法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
案件承办法官:王家跃 云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