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执行案件字号:(2017)****执字第***号
案由:生命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施**、罗**
被执行人:沙**
立案日期:2017年5月23日
执行依据作出机关: 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字号:(2016)云****民初***号、(2017)云**民终**号
生效法律文书名称:(2016)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号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 2016年4月8日施**与施**一同前往熊**家。当晚,被告沙**打电话约被告李**到家中煮鱼吃,李**又约了施**,后施**跟随施**一同前往,席间几人均有饮酒。饭后,李**、施**、张**返回到熊**家,因张**醉酒,施**将其送到熊**家客厅沙发上睡下后,又与李**到村子里串门,半夜张**才回到熊**家。2016年4月9日早上,被告施**发现张**已死亡。经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张**的死亡分析意见是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被执行人沙**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判令其支付申请人施**、罗**赔偿款3291.43元。
执行标的:3291.43元
执行法院: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申请人施**、罗**与被执行人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无结果。尔后,执行法官亲赴案发地,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及当地基层组织的领导参与进行现场解,抓住本案的切入点及要害,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当场兑付执行款2500元,本案现已全案执行完毕。
【结案情况】本案执行期限短,执行法官亲赴案发地,邀请人民陪审员及当地基层组织的领导参与执行,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且当场兑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较为满意,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