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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热点、难点典型案例发布(二)
作者:云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21 15:14: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执行案件字号:(2017)****执字第***号

案由:生命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施**、罗**

被执行人:沙**

立案日期:2017年5月23日

执行依据作出机关: 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字号:(2016)云****民初***号、(2017)云**民终**号

生效法律文书名称:(2016)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号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 2016年4月8日施**与施**一同前往熊**家。当晚,被告沙**打电话约被告李**到家中煮鱼吃,李**又约了施**,后施**跟随施**一同前往,席间几人均有饮酒。饭后,李**、施**、张**返回到熊**家,因张**醉酒,施**将其送到熊**家客厅沙发上睡下后,又与李**到村子里串门,半夜张**才回到熊**家。2016年4月9日早上,被告施**发现张**已死亡。经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张**的死亡分析意见是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被执行人沙**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判令其支付申请人施**、罗**赔偿款3291.43元。

执行标的:3291.43元

执行法院: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申请人施**、罗**与被执行人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无结果。尔后,执行法官亲赴案发地,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及当地基层组织的领导参与进行现场解,抓住本案的切入点及要害,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当场兑付执行款2500元,本案现已全案执行完毕。

【结案情况】本案执行期限短,执行法官亲赴案发地邀请人民陪审员及当地基层组织的领导参与执行,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且当场兑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较为满意,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责任编辑:李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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