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执行案件字号:(2016)云****执***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
被执行人:王**
立案日期:2016年8月4日
执行依据作出机关: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字号:(2016)云****民初***号
生效法律文书名称:(2016)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
执行标的:51000元
执行法院: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申请人赵**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提起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并对其银行账号予以冻结,2017年1月13日将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4月27日王**主动履行1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王**有房产一幢,由于贷款已抵押给银行,本院已作轮候查封。
【结案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5000元,其余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