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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以打击柴油走私为重点联合专项行动的通告
作者:云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16 16:25:0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昆明海关

关于在全省开展以打击柴油走私为重点

联合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遏制近期我省柴油走私高发势头,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柴油走私为重点联合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应聚焦走私违法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实施以下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和团伙:一是柴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粮食、食糖、冻品、偶蹄动物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偷运走私固体废物等“洋垃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将“洋垃圾”拦截在国门之外。四是集成电路等高新电子产品、烟草等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五是毒品、枪支弹药、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禁物品等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六是骗退税和虚假贸易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非法购买、储存、运输、销售走私的柴油等货物、物品以及非标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也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凡实施走私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走私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走私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走私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消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为走私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两委”人员等,将坚决依法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五、走私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走私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走私犯罪共同犯罪,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全省各族人民群众要按照我省政法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积极检举揭发走私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走私案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举报电话:(0871)63052548   (0871)63016110

附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883)3225170

 


责任编辑:李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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